证券代码:832978证券简称:开特股份公告编号:2025-036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月24日,开特股份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开特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22年1月2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2-003)、《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2-004)、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2-005)、《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2-007)、《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2-008)。
(三)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就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全体员工未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四)2022年2月8日,公示期满后,开特股份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09)、《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2-010)。
(五)2022年2月10日,公司主办券商九州证券发表《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意见》(公告编号:2022-011)。
(六)2022年2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14)。
(七)2022年3月1日,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的反馈要求,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详见于2022年3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编号:2022-017)。
(八)2022年4月7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激
励高级管理人员5名激励对象授予15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年4月11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7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4月7日,向
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5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
为2.55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授予对象发行股份。
(九)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同日,开特股份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3-037),监事会以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35及2023-036)。因公司股票彼时正在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自愿限售承诺及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和(公告编号:2022-097),上述需解限售60万股仍自愿限售中,该次实际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0股。
(十)2024年5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解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7)、《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4-058)、《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限售事宜,于 2024年 6月 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十一)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解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7)、《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5-039)、《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8)。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间已届满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限售比例为20%。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2年4月7日,故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5年4月7日届满。
(二)行使权益条件符合说明符合行使权益条件的序号行使权益的条件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解除限售条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对公司发生上述“(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规定的公司不得存在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计报告,公司2024年主营业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务收入为82251.38万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3(即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主64963.01万元,2024年与
营业务收入较2021年增长不低于30%,且2023年相比增幅为26.61%,
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不低于2023年主营2024年与2021年相比增幅
业务收入金额.为117.40%,因此第三个限售期的业绩条件已经达成。(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等
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个 人 A(优 B(良 C(合 D(不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4 上 一 秀) 好) 格) 合格) 均为“A(优秀)”,因此本期
年考5名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
核结比例均为“100%”。
果
个人100%80%60%0%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5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限售的股份比例皆为《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5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12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0.0628%。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符合剩余未限制性股本次可解本次计入获授的限解除限票解除限除限售的高管锁定序号姓名职务制性股票售的股售条件的股票数量股的股份数量(股)票数量
股份数量(股)数量(股)
(股)
(股)
董事、董事会
1李元志秘书、副总经3000006000022500375000
理
2李勇副总经理30000060000225003750003郑丹副总经理3000006000022500375000
4张海波副总经理3000006000022500375000
5余雄兵财务总监3000006000022500375000
合计15000003000001125001875000
注: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括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的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不包括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上述解锁数据为初步核算,最终实际解锁数据以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审核结果为准。
因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数25%的部分计入高管锁定股。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
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阅,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对象达到绩效考核要求,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激励对象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限售事宜。
(三)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己
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四)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华源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五、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