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982证券简称:锦波生物公告编号:2025-039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不含外籍人士。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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