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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星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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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88号

致: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3.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5.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年4月24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5:00时在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罗湖投资控股大厦裙楼6楼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国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15:00至2025年5月15日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2025年5月1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40242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2.9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出具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5.审议《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6.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7.审议《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8.审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0.00%。

9.逐项审议《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议案

9.01《董事赵国义的薪酬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194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9.02《董事赵国祥的薪酬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194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9.03《董事苏凤英的薪酬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948742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9.04《董事王志永的薪酬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9.05《董事甘权的薪酬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9.06《董事刘昱熙的薪酬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9.07《监事杜全立的薪酬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068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9.08《监事张娟的薪酬方案》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9.09《监事李叶的薪酬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24212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即议案九),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关联股东在审议子议案时均回避表决。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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