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523证券简称:德瑞锂电公告编号:2025-083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2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变动、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还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应及时告知公司,告知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强制执行的,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以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