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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瑞锂电:承诺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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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523证券简称:德瑞锂电公告编号:2025-063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5《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保证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

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约束、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

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责任承担、损失赔偿等。

第三条承诺人各项承诺事项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第十一条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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