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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瑞锂电: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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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523证券简称:德瑞锂电公告编号:2025-066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中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对外投资,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

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

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本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

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

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一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七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尽可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被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子

公司委派财务总监,以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之一的,由公司

董事会、总经理分别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

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九)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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