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523证券简称:德瑞锂电公告编号:2025-068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0《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及利润政策调整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按照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进行说明。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第八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详细披
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第十七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