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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15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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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580证券简称:科创新材公告编号:2025-060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6.06:《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证券法》、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北交所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第三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四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节交易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

或者第7.1.3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或者第7.1.3条的披露或审议。

第六节关联交易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六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节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六十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六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八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7.1.2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

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十二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七十三条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北交所业务规则。

第七十五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合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并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进行说明。

第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拟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

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七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九条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

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告知董事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情况董事会秘书会同前述人员进行复核,由董事长审定;

(四)须按照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内部审议的,经内部审议后进行披露;

(五)经审核的临时报告一般由董事会秘书签发,经二次复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经理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在指定平台披露。

第八十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时,判断其重要性,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长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最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八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节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第九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九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社交媒体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

理和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一百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由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一百零四条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

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办理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业务。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七章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

子公司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和子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

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八章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和记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分类存档保管。

第一百一十五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和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各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批

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谈话、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开除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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