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580证券简称:科创新材公告编号:2025-071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6.17:《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但是,若董事长为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补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经理担任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由公司副经理(包含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工作小组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工作小组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定文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
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但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情形的除外。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信(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和表决。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工作小组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仅有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