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062证券简称:科润智控公告编号:2025-095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4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为加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条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