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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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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062证券简称:科润智控公告编号:2025-094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3修订《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七条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变现股权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八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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