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062证券简称:科润智控公告编号:2025-107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6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 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 的人数不符合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人数符合要求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该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修订时亦同。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