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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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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062证券简称:科润智控公告编号:2025-097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6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 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七条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证券投资部 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同时,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证券投资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一节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一)临时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按规定提请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等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五条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十六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节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辽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前述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四节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投 资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查阅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责任: (一)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报告人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六章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九条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无 法进行脱密处理、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凡公司对外发布招股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 第七十一条凡公司需要涉及涉密业务的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并符合相关保密要求。 第七十二条凡公司如需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人员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章释义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1.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 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 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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