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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7-07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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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599证券简称:同力股份公告编号:2025-085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7:制定《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修订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资

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

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本制度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子公司各部门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重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归口部门。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

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五)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六)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公告,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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