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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07-07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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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599证券简称:同力股份公告编号:2025-070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2: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待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流程,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性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的职权。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职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另行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或制定相应制度的形式作出,且应在决议或制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接受担保和资助、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应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四)借款融资公司借款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而未达到50%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邮件、公告、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至少一天。

第十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议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增加、变更或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征求全体董事的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算。

第四章参会人员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授权范围事项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1/2。

第二十一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四)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五)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会议提案

第二十三条会议提案分别由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提交。

第二十四条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议人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

第六章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状况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第二十九条若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一次。

第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汇总,至少两名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参加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会议材料不

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董事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和提交提案的董事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论以及

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信息,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七章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为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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