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599证券简称:同力股份公告编号:2028-084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6: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待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以
及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另有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作为已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相关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十六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
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
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罚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