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765证券简称:美之高公告编号:2025-059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4.16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的,为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以及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及执业技能,并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公司规定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得接受被审单
位宴请和礼品,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公司应当
掌握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公司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六)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及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北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