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765证券简称:美之高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4.14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
弃权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存在差错,使公司遭受监管机构的处罚或批评、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遗漏重要附注内容的;
2、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未披露公司本年度履行的及尚未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
3、未披露本年度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4、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
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5、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
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条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报及其它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