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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安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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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950证券简称:迅安科技公告编号:2025-071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5.09:《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概念、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信息

披露、奖励和惩罚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

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

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三)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

部控制进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为原则,确定重点审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生产与仓储、货币资金、投资与融资管理、工薪与人事管理。

(五)每年年末对公司的财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公司的财务核算、评价财务基础工作。

(六)复核公司季报、半年报、年度财务报告。

(七)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八)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九)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有:

(一)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战略会议以及有关经营和财务

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议;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

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机构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机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暂时封存;

(六)有权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权向公司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缺陷和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七)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

围、深度和时间。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部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同时,审计部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公司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

计划内容:

(一)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特殊审计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2、审计小组成员名单;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4、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

审查凭证、帐表、文件、业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

查取证等措施,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三)编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清晰,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审计部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为10年。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重大事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北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肃对待内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审计人员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组织或人员,公司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

计监督检查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员工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规章制度、侵害公司利益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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