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950证券简称:迅安科技公告编号:2025-073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5.11:《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
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
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
期、短期债券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
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对外投资事项的策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及其授权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公司经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对外投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由公司经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部门。对于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经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其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审议后做决定。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四条未达到第十一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或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
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如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条件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对于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投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标的最近一
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投资,若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的规定,向母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组织对该投资进行审批;公司任命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的审批结果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通过或决定后,董事长、总经理或
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经理层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对外
投资项目(下称“大额投资”)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为大额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大额投资进行效
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
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对短期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三十四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审计部门初审。
第三十七条初审通过后,董事会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或投资意向书。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第三十九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条公司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四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
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
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经理层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实
施完毕(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四十八条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四十九条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等有关机构决议或决定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五十条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可由董事
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必要时,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五十二条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
送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五十三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投资决策管理部门。
第六章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投资项目实施后,本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人员应对该项目及时进
行跟进、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调与沟通,不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公司审计监督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公司内部有无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五十八条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
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应当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同
意;(二)选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应确保公司可以选任控股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如有),并可以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五十九条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
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依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第六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该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
券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制度,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公司投资相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主动与子公司尤其是参股子公
司进行联络,了解其日常运作,财务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索取或调阅有关材料,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应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六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收回或核销的对外投资。
第六十五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一)投资项目(企业)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或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八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策略。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十条公司原则上向控股的下属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行使监督权。
第九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十三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十四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七十七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七十八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
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设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等状况,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且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际并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违反国家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的生效、修改、废止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