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950证券简称:迅安科技公告编号:2025-087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5.25:《关于修订<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予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
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一节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北交所规则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交易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达到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应当及时披露。前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若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上述重大报道、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六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第四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7.1.2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第五十二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
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减持计划除应披露前款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第十
二条规定,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对定
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部门
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
(四)财务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
(七)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八)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
(九)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一)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北交所审查;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经北交所审查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五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及时向北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八条除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外,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和披露流
程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
书进行通报;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报告,需提交董事会秘书的,由总经理批转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以上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确定是否需要公告;
(三)需要公告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公告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六)经审批通过后,在证券公司承担保荐及/或持续督导责任义务期间,董事会秘书应尽快将相关文件先后提交证券公司、北交所审查;
(七)公司临时报告经北交所审查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八)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及
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五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或有关部门咨询。
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五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第一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工作。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及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秘书,与媒体对接,了解、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组织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
(三)具体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制定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求,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
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七十三条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申请、反馈、审核、发布
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五)报全体董事审阅并发布。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
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范围和保密责任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审计部门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对财务信息进行复核;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未经公司授权,公司其他人员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八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八十四条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八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股东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