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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科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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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579证券简称:机科股份公告编号:2025-075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

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第四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

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

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

上一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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