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579证券简称:机科股份公告编号:2025-085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
统实现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业务系统将在指定的时间段将披露文件发送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十五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权益分派、停复牌、证券简称(全称)变更、股票风险
警示等公告,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议通过后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
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业务经办与复核人员双岗。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其义务与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按照规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三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第五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联系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二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五十八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九条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一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相应处理措施;如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三条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