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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关于给予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 07-2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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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号

关于给予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1188号。

徐以发,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庆柱,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相东,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孔祥惠,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4、55号),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错报

一是数字人 2021 年度“DR设备系统”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二是数字人2022年至2023年度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应用不当。上述事项导致数字人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是数字人客户立项管理、投标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应付账款管理等内控制度缺失或存在设计缺陷。二是数字人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数字人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4.1.25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公司董事长徐以发、总经理李庆柱、董事会秘书李相东、

财务总监孔祥惠未能勤勉尽责,对数字人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2-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数字人、徐以发、李庆柱、李相东、孔祥惠通报批评

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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