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号
关于给予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1188号。
徐以发,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庆柱,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相东,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孔祥惠,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4、55号),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错报
一是数字人 2021 年度“DR设备系统”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二是数字人2022年至2023年度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应用不当。上述事项导致数字人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是数字人客户立项管理、投标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应付账款管理等内控制度缺失或存在设计缺陷。二是数字人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数字人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4.1.25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公司董事长徐以发、总经理李庆柱、董事会秘书李相东、
财务总监孔祥惠未能勤勉尽责,对数字人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2-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数字人、徐以发、李庆柱、李相东、孔祥惠通报批评
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