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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杰科技: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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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 69 号理想创新大厦 A 幢 12 层

12 / F Building A Ideal Innovation Building No. 69 Jiuzhang Road Suzhou Industrial Park Jiangsu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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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002号

致: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

1法律意见书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在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衡设计大厦

10F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丁杰主持。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15:00至2025年4月24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755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755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4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3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5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考核结果及2025年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丁杰、金炜、颜廷鹏、魏彬、袁华、陈吉容已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55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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