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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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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239证券简称:长虹能源公告编号:2025-022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18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328194396.34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58314345.38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466272062.70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466272062.70元,其他资本公积为0万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30053003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4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0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65026501.50元,转增52021201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共计104042402.4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812.25%超过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2025年4月17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

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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