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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普食品: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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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422证券简称:润普食品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1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30970132.8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1758233.82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8848271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3272406.5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2025年4月21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相应地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全体利益。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2021-073)。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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