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
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瑞星股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瑞星股份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121号),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8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07元。截至2023年6月21日,募集资金总额145407600.00元,扣除承销费1294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32467600.00元,已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的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5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00035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进度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拟投入募集资累计投入募累计投原计划达到预计序号项目金金额集资金金额入进度可使用状态日期燃气调压设备生
170434920.6856522561.4780.25%2025年1月
产扩建项目
2研发中心50000000.005055910.0010.11%2025年7月
合计120434920.6861578471.47--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情况序号项目原计划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日期
1燃气调压设备生产2025年1月2026年1月
扩建项目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已完成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及扩建项目大楼、部分生产设备的购置、生产管理系统的建设等;该项目尚未完成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设备、检测设备、配套仓储及办公设备等。因基建工程施工许可办理进度不及预期、基建工程地基处理流程较为复杂及外墙装饰优化工期延长等原因导致扩建项目大楼、生产厂房的建造进度有所延后,导致后续的生产设备购置、安装、试运行等环节延后。
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成果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
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充分考虑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决定将“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6年1月。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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