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5]0011002869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年度)目录页次
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1-2
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1-6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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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hua-cpa.com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5]0011002869号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瑞星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及相关
格式指引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瑞星股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瑞星股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第1页大华核字[2025]0011002869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瑞星股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瑞星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瑞星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瑞星股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史禹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冀淑敏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