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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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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717证券简称:瑞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15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10217557.67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32023007.86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14680000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1869241股后的112810759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738051.88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先就利润分配方案做出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监事同意方能通过。(3)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布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的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公司需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且在股东大会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

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公司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5、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五)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

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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