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717证券简称:瑞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06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的实施进度,拟对上述项目进行延期。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19日的《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121号),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8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07元。截至2023年6月21日,募集资金总额145407600.00元,扣除承销费1294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32467600.00元,已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的账户。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35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进度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拟投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集累计投原计划达到预计序号项目金额资金金额入进度可使用状态日期燃气调压设备生
170434920.6856522561.4780.25%2025年1月
产扩建项目
2研发中心50000000.005055910.0010.11%2025年7月
合计120434920.6861578471.47--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前次延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7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截止2024年12月31日,“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已完成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及扩建项目大楼、部分生产设备的购置、生产管理系统的建设等;该项目尚未完成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设备、检测设备、配套仓储及办公设备等。因基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办理进度不及预期、基建工程地基处理流程较为复杂及外墙装饰优化工期延长等原因导致扩建项目大楼、生产厂房的建造进
度有所延后,导致后续的生产设备购置、安装、试运行等环节延后。
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成果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
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充分考虑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决定将“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均延长至2026年1月。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
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审议情况: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四)《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