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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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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717证券简称:瑞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05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原则

为了提升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类舆情

的应对能力,确保公司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舆情事件,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舆情的定义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各种信息传播和公众意见表达,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的报道或评论;

(二)社会上流传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谣言或虚假信息;

(三)涉及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进而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舆情管理原则公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舆情管理原则,确保在面对各类舆情,特别是媒体质疑危机时,能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的设立

公司成立专门的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舆情工作组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制定并优化舆情信息处理方案,确保快速、准确地响应舆情事件;

(三)协调各部门资源,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四)负责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五)监督舆情处理过程,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既定方案有效执行;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与处理

(一)证券部作为舆情信息的采集中心,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持续监测媒体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与公司相关的舆情、社情;

2、跟踪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3、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确保信息透明和公开。

(二)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3、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及执行等职责。

(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处置原则

第八条舆情信息处理核心原则

(一)快速响应:公司需对舆情信息保持高度敏感,迅速做出反应,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预案。

(二)协调沟通:在处理舆情危机时,公司应协调内外宣传策略,确保信息传递

的一致性,并秉持真诚态度与媒体、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及时消除疑虑,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三)主动担当:公司应主动面对危机,积极承担责任,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化危为机:公司应将危机视为转机,通过系统的应对策略,将舆情危机转化为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的机遇。

第九条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即时汇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各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的负责

人在获知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二)向上汇报:

1、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迅速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同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立即启动处理措施。

2、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舆情信息,应迅速推进调查,并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应立即向当地证监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舆情信息处理策略(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

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方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采取其他有利于控制舆情传播范围,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保密机制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与内部责任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于未依法披露的舆情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正式披露之前,任何人员均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泄露或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一旦发现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外部合作方的保密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样需遵守保密义务。如因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商业信誉受损,进而引发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公司对于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都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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