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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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如下:
1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
2025年4月 28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该《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杨志先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00—2025年5月20日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332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739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2人,持有表决权股份为8334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7489%。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在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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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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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3.1《选举杨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杨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2《选举许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许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选举安淑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安淑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4《选举刘健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刘健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5《选举董立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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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董立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6《选举姚新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姚新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4.1《选举马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马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2《选举李小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李小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3《选举李卜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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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李卜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3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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