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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力: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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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广

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驱动力”、“发行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目前,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驱动力证券代码838275注册资本159377600元注册地址刘平祥

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白沙水路123号长兴创兴港7栋303-308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平祥

控股股东刘平祥、刘金萍

实际控制人刘平祥、刘金萍董事会秘书叶军强

联系电话020-37085260本次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本次挂牌时间2021年1月25日本次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5日由精选层平移至北交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华安证券作为驱动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开展的主要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如下:(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股转公司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法规要求向股转公司提交推荐

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持续督导阶段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7、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排查等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投向说明: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项

目需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先期进行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投入;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截至2021年2月24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到账;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共计为

11016794.95元,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4744066.04元。2021年3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4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金额为1127307.36元。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27307.3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二)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

1、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后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对业绩快报中的营业收入进行修正,差异幅度为33.25%;

公司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3年1-3季度、2022年度及2021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公司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以及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给予驱动力、刘平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春华(时任财务负责人)、沈佳(财务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进入精选层,募集资金净额为4819.99万元,

计划用于年产9000吨造血营养品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搁置超过一年未及时披露。

保荐机构在知悉前述事项后,当即提示公司给予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对原募投项目搁置情况进行披露。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将募投项目“年产9000吨造血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针对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进行了专项整改,并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排查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公司针对上述事项亦已进行了差错更正及补充披露,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公司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年产9000吨造血营养产品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原“年产9000吨造血营养产品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9000吨造血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两个独立项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分别为28828853.31元和20529091.25元。其中“年产9000吨造血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为“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南云一路12号华德科学园园区内”,建设方式变更为“购置”,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事项

2024年7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武长军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

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华安证券指派易旎接武长军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徐峰、易旎。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基本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持续督导工作。

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驱动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驱动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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