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670证券简称:恒进感应公告编号:2025-091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5.06
《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三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包括与总经理职权相同或相似的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副总经理”包括与副总经理职权相同或相似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和年度用工计划;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八)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章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经理办公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以及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经理办公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负责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总经理或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五条经理办公会会议有权研究决定以下内容:
(一)拟订公司发展目标和战略;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预算;
(四)审议公司投资项目;
(五)决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六)总经理认为需由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上述第十五条(一)、(二)、(四)项内容由经理办公会会议
提出意见后,报请董事会审定。
第十七条经理办公会会议决策程序:(一)制订议题、月工作总结及计划。其他需要提交经理办公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提交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列入会议议题。
(二)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与会人员、会议议题。会议出席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三)讨论决策。各部门就提交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与会人员进行讨论,会议主持人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四)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与会
人员、会议议题及会议主要内容。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贯彻执行。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的监督落实。在执行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应再次提交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
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充分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提供咨询,提交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可以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后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
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听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权限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决议;
(四)研究、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如有)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五)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推进行之有效
的经济责任制,确保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
(六)注重分析和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职工的物
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若发生《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