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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进感应: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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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670证券简称:恒进感应公告编号:2025-075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4.05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障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调整后,计算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按照公司税后利润(补亏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

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六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第三章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七条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以后,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九条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现金分红的比例:

(一)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二)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

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十条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股票股利分配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二)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事先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实施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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