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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脉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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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924证券简称:广脉科技公告编号:2025-089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4.18《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并更名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1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将资金、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务;

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资金;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应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

3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4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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