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5:00在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3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年5月12日15:00—2025年5月13日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1】人,代表股份【54258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8】人,代表股份【41684580】股;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合计【3】人,代表股份【12573851】股。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