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493证券简称:并行科技公告编号:2025-049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等
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6名,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865755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郑纬民、李晓静、范小华对《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2024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
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意见,出具《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李晓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4.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5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
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
工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2024年2月6日披露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5.2024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20)。
6.2024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郑纬民、李晓静、范小华对《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独立董事李晓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聘
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1-2 号)。
8.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4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
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拟
认定核心员工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上述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2024年3月5日披露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9.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0.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郑纬民、李晓静、范小华对《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1.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44)。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1-3 号)。
12.2024年4月8日,公司完成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并于2024年4月9日披露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13.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1-4 号)。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和预留授予日分别为2024年2月21日和2024年3月14日,故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期分别于2025年2月20日和2025年3月13日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序号行权条件成就说明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所列情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形,满足行权条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所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列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予以注销。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首次/预留授予权益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营业收入(A)与净利润(B)两个指标,两个报字 [2025]第 ZB10754
指标需达到一定的考核目标方可进行相应比例的行权。行权考核条件具体如下:
号),公司2024年度营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行权期考核年度业收入为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3654617272.13元,处于
第一个行权期2024年6500070000-5000-4000营业收入考核指标触发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值和目标值区间;归属
A≥Am 且 B≥Bm X=100%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A≥Am 且 Bm>B≥Bn
润为12056674.61元,或者 X=90%
营业收入(A)和净利润(B)
Am>A≥An 且 B≥Bm 超过净利润考核指标目
Am>A≥An
X=80% 标值。因此,公司 2024且Bm>B≥Bn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达
其他情况 X=0%成,公司层面行权比例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为90%。
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由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业绩完成度共同决定。若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考核指标未同时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权益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除9名激励对象离职不
再具备行权资格外,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指标要求:
激励对象在2024年度个
公司将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人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
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 OS、EE、Su、BE、4 BE,不符合行权条件,
IR 五档,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激励对象行权比例:
其余176名激励对象在
考核结果 OS EE Su BE IR个人可行权比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100%100%100%0%0%
例
中被评定为 OS/EE/Su,个人可行权比例为100%。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并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按照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3.对于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对于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合同到期前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权益不作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权益可保留相应的行使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权益不得再行使,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行权权益不作处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可保留相应的行使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权益不得再行使,由公司进行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9名激励对象离职,其未获准行权的27000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
(1)首次授予权益:并行 JLC2、850095
(2)预留授予权益:并行 JLC3、850097
2.授予日
(1)首次授予权益:2024年2月21日(2)预留授予权益:2024年3月14日
3.登记日:2024年4月8日
4.可行权人数:176人
5.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0元/份
6.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865755份
7.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
8.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9.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0.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可行权股票期
获授的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姓名职务权占获授数量
合计数量(份)数量(份)的比例
陈健董事长、总经理20000900045.00%
贺玲董事、副总经理20000900045.00%
乔楠董事、副总经理20000900045.00%
刘海超董事20000900045.00%
杨爱红财务总监400001800045.00%
师健伟董事会秘书500002250045.00%
核心员工(72人)141490063670545.00%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33900015255045.00%
(98人)
合计192390086575545.00%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1.缴款时间:
缴款起始日:2025年4月29日(含当日)
缴款截止日:2025年5月15日(含当日)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如逾期缴款视为放弃本次行权。
2.缴款账户及要求:
账户名称: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先农坛支行
银行账号:11200101040012720
(1)认购人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将本次行权认购资金存入或汇入公司上述
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
(2)款项汇入时,在汇款用途处或备注处注明“行权出资款”字样。汇款
金额严格按照认购数量所需金额一笔汇入,请勿多汇或少汇。汇款人应与出资人为同一人,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代汇出资款。
(3)认购人汇款相关费用由认购人自理,不得在认购资金内扣除。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师健伟
联系电话:010-82780511
传真:010-8289902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1号院2号楼四层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收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在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期间,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独立董事郑纬民先生、李晓静女士、范小华女士认为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65755份,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2.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65755份。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等事宜。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本次行权的相应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并行科技《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
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九、备查文件目录1.《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5.《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核查意见》;
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1-4 号);
7.《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