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25证券简称:惠丰钻石公告编号:2025-065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及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
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的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前述情形外,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三章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