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25证券简称:惠丰钻石公告编号:2025-075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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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九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第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三条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
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征集表决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五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