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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丰钻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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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725证券简称:惠丰钻石公告编号:2025-064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1、2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转移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股东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本制度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

3、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股东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应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

露。(二)董事会: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三)总经理:公司发行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经总经理决定: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2%的关联交易。

但当总经理为关联交易对手方时应当回避并提交上一级治理机构审议。

第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比照前款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四)项所列日常

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

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

3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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