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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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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729证券简称:永顺生物公告编号:2025-023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质量,保证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的连续性和真实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影响执业

资格的重大的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评标小组(公开选聘适用,下同)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评标小组由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不低于5人(含)的单数;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审计委员会评标小组评审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其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间,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受聘文件,公司作出评价及决策的有

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上述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经董事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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