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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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披露了《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公司董事长毕胜民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董宝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690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具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预计2025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毕胜民、毕一明及一致行动人董宝华、赵权、孙希忠对前述第1项议案所涉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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