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299证券简称:灿能电力公告编号:2025-018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项进行了研究论证,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一)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特殊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特殊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特殊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遇到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
引起行业盈利水平大幅下滑,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2000万元。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实施的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时,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专线电话及传真、董事会秘书信箱、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五、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对调整予以论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代表代理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