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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07-0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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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0436证券简称:大地电气公告编号:2025-088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1《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候选名单,经提名委员

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财务负责人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查;

(四)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二)征求被提名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该等文件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细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同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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