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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科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雷神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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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青岛中心大厦45层

电话:(0532)55769077传真:(0532)55769155邮编:26607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雷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神科技”)的委托,指派陈静、钟文浩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会议通知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3:30在青

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路凯林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8日15:00—2025年5月19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67317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31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数42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名,代表股份数467360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36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2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3%。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及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10、《关于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5、《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6、《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及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议案》

(1)《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力)》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志刚)》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世兴)》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冉祥俊)》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关于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1、《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55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0%;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关联股东路凯林、青岛蓝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蓝创达一号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青岛蓝创

达二号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海兴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3、《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4、《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5、《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89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关联股东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16、《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89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4%;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关联股东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239%;反对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7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五、结论意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陈静

负责人:

贾小宁钟文浩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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