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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源海: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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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351证券简称:华光源海公告编号:2025-074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2.05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

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

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

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6、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要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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