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351证券简称:华光源海公告编号:2025-073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2.04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公司及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
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对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九条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承诺人作出的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