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351证券简称:华光源海公告编号:2025-079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2.10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
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为“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
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1.委托经营或理财;
2.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长期投资
1.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股东会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以下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以下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董事长审批权限对于董事会审议权限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承办或管理部门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具体负责投资项
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监督、事后
项目考核;公司法律专员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个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三章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业务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
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会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批准;
(三)财务部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
户。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
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投资承办及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投资承办及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管理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投资承办或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投资管理部门
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财务部负责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配合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章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转让和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承办或管理部门提出投资
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